关于上报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执行方案的通知 |
2014-07-22 |
学校机关部处及直属单位:
经工作小组研究决定,请各有关单位严格按照学校规定要求,确认本单位办公用房调整最终执行方案,填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申报表》和《党政机关办公辅助用房申请表》于7月23日下午下班前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并将电子版发至邮箱:gyf@upc.edu.cn。
另外,为统一思想,便于执行操作,切实做好办公用房调整工作,工作小组就有关执行要求进一步明确如下:
1、办公用房标准
各单位严格按照用房标准执行,采取内部调整和合署办公的方式进行解决,做到个人办公面积和单位总体办公面积全部达标。具体用房标准参照如下:
正处级干部:20平方米,不超过24平方米上限。
副处级干部:15平方米,不超过18平方米上限。
处级以下工作人员:不超过9平方米上限。
2、办公辅助用房
学校严格办公辅助用房申请,各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实事求是,合理申报办公辅助用房,经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设置;另外,学校要求处级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内不配置办公辅助面积。
3、办公室改造
原则上不允许对办公用房进行改造,鼓励房屋资源共享。对确需进行改造的房间,由使用单位填写《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改造施工单》,经工作小组审核确认后,方可施工。
本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做好调整执行方案,确保学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工作顺利完成。
联系人:李俊
联系电话:0532-86983385
附件:1.党政机关办公用房调整申报表.doc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工作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