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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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折旧行为,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78号)、《<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和《关于高等学校执行<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的补充规定》等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第三条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年限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计入学校各期损益。 第四条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家具、用具、装具等需按要求计提折旧。 下列资产不计提折旧:文物和陈列品、动植物、图书、档案、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名义金额计量的固定资产。 第五条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按照财政部印发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执行。 第六条固定资产折旧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时不考虑预计净残值。因改建、扩建或修缮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的价值计提折旧。 第七条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再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无论是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 第八条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规范实物管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 高等学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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