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 |
2024-12-3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发挥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职责,规范国资委议事程序,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国资委是由学校设立的国有资产管理议事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根据学校授权研究审议国有资产管理重要事项。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国资委主任由校长担任,副主任由分管资产工作的副校长担任,成员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党委宣传部,科技处、重大项目办公室,财务处,审计处,合作发展处、服务山东办公室,基建处,信息化建设处,后勤管理处,东营园区党委办公室、管委办公室,图书馆、博物馆(筹),档案馆,国家大学科技园办公室及资产经营公司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国资委下设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管理处, 办公室主任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人兼任,具体负责国资委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第三章 会议组织
第六条 国资委会议由国资委主任召集并主持,主任不能出席会议时,可委托副主任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国资委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1次。会议可通过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也可在保证委员会委员能够掌握足够信息进行表决并可以充分发表意见的条件下,采用通讯会议或书面传签方式召开。
第八条 召开国资委会议时,与会委员须达到全体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含)方能举行。需要表决的议题,应以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含)同意方可通过。
第四章 工作内容
第九条 国资委会议议事范围如下:
(一)研究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机制,指导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和流程;
(三)根据授权审议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处置等有关事项;
(四)监督和检查学校各国有资产归口管理工作情况;
(五)监督检查国有资产使用单位的绩效管理;
(六)代表学校对学校直接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第十条 对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一条 国资委会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筹备和组织。国有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请国资委研究的事项统一提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整理后提交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会议议题和议程。
第十二条 国资委会议按既定议程召开,研究事项经国资委会议讨论并作出决议,重大事项由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形成会议纪要,由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审核签发。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会议议决事项的传达、催办和反馈工作,定期汇总、汇报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经营性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按照工作需要,由小组组长召集小组成员召开,参会人员和表决要求参照第八条执行。
第六章 工作纪律
第十六条 国资委及其下设工作小组审议相关事项时,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要坚持集体决策、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第十七条 国资委召开会议时,委员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向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请假并告知国资办。
第十八条 议题内容与参会委员或其亲属有厉害关系的,该委员应予以回避。需要其他人员列席国资委会议的,由国资委主任或副主任确定。列席人员只对会议提出的问题作出说明,不参加会议表决。
第十九条 国资委委员及参会人员对会议涉及保密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