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管理实施细则 |
2023-12-26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管理行为,防范合同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合同管理办法(修订)》(中石大东发〔2022〕30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用房出租出借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22〕66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的公用房出租出借合同(以下简称合同)。
第三条 合同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并充分维护学校权益。
第四条 合同必须加盖学校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未经相应的审批和授权程序,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学校或部门的 名义对外订立合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超越审批、授权范围订立合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等相关部门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共同拟订,并经学校法治办公室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六条 合同订立之前,相关出租出借事项必须履行学校和教育部要求的报批报备程序。
第七条 合同应详细记录出租公用房的具体信息、租金、使用范围、使用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
第三章 合同的审核、审批与签署
第八条 合同按照性质、所涉金额大小和重要程度,分为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出租出借资产原值在300万元以上或收益在100万元以上、法律关系复杂、对学校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合同属重大合同,其他合同属一般合同。
第九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合同的初审和政策审查工作。
第十条 重大合同和一般合同分别适用不同的审批制度。
(一)一般合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审批;
(二)重大合同:国有资产管理处初审后,按照学校重大合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
第十一条 合同文本履行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方为正式签订。
第十二条 合同在变更、解除或签订补充合同时必须按照规定用章,并确保与主合同用章保持一致。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正式合同一式三份,学校两份,签约对方一份。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
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与管理
第十四条 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均不得对合同内容进行实质性更改,否则视为违约。
第十五条 合同相关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履行合同中校方义务,并对签约对方履约情况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合同有关款项的收取和返还管理。
第十七条 财务处依据合同办理有关款项的收取、支付、返还和结算等。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对合同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及归档,健全合同分类管理台账,对审核通过并签署的合同进行备案。
第十九条 合同相关单位和责任人应当妥善保管有关文件,严格保守合同秘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合同中涉及的相关信息等。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结合“两校区一园区”工作实际情况,东营园区合同的订立、审核、签署、履行和管理等相关事项由园区党委办公室、管委办公室负责。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