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 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
2022-07-0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意识,加强学校设备家具管理,维护设备家具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保证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单位要加强设备家具管理,落实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设备家具管理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设备家具的损坏和丢失。
第二章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
第三条 在处理设备家具赔偿事宜时,应根据损失原因、设备家具类别、损失价值大小、责任人态度等区别对待,责令责任人赔偿损坏丢失设备家具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四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家具损坏丢失的,应按照本办法予以赔偿。
(一)不听从管理人员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指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二)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使用设备家具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设备家具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将设备家具私用、外借或带出校外使用的;
(五)工作失职,管理混乱或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设备家具被盗丢失的;
(六)使用管理不当,在设备家具搬运转移、领用人员变动、移交或报废时造成损坏丢失的;
(七)由于其他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家具损坏丢失的。
第五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家具损坏丢失的,经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难度大和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而发生损坏,且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预防措施,仍难以避免的;
(二)由于设备家具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报废程度,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自然损坏的;
(三)因教学、科研需要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事先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和备案确认,虽采取了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四)在采取了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情况下发生的设备家具被盗,已向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并有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的;
(五)自然灾害或其他客观原因造成意外损坏、丢失的。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技术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够熟练,初次造成设备家具损失的;
(二)平时一贯遵守各项制度,爱护设备家具,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损失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轻损失,未造成严重后果,且事后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态度较好的。
第七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家具损坏丢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各单位还应责令当事人进行书面检讨,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对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损失的,除责令赔偿外,应根据具体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赔偿原则及计算方法
第八条 发生设备家具损坏丢失时,赔偿的原则:
(一)损坏、丢失设备家具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二)设备家具局部损坏且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用;
(三)设备家具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降级降档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降级降档的损失价值;
(四)因损坏导致不能使用或丢失的在用设备家具,应根据设备家具状况、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赔偿价值。
第九条 损坏、丢失的设备家具进行赔偿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鉴定损失,科学合理地估算残值。在确定设备家具的折旧年限标准时,参照教育部直属高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执行。
第十条 设备家具的已使用年限自设备家具登记入账时开始计算,至损坏或丢失发生时为止。时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第十一条 设备家具损失价值的计算方法:
(一)设备家具使用未达到折旧年限的:
损失价值=设备家具原值*(1-已使用年限/折旧年限)
达到或超过折旧年限的设备家具可根据实际状况按其原值的3%~5%折算损失价值或免于赔偿。
(二)对超过使用年限但仍在使用、具有历史纪念意义、稀缺贵重的及实际残值较高的设备,在赔偿时应就高计算或由中介机构评估确定损失价值。对超过折旧年限且实际残值较低的电子类设备及家具等,在赔偿时可就低计算或免于赔偿。
第十二条 对涉及民用的折旧期内设备,如台式计算机、笔记本、摄像机、照相机、电视机、打印机、传真机、空调等,发生损坏丢失时,应从严计价赔偿。
第十三条 由于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家具损坏丢失,属于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的责任大小和认识程度,按比例分担赔偿金额;责任不清时,均摊赔偿金额。
第四章申报流程及赔款缴纳
第十四条 设备家具损坏的,设备家具使用人或保管人应先查清原因,在3日内报本单位主管领导。各单位在损失发生后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并出具设备家具损坏丢失情况报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在10日内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
第十五条 设备家具因被盗导致丢失的,设备家具使用人或保管人应立即报告学校保卫部门或公安机关,同时报本单位主管领导。根据公安机关立案受理通知书或学校保卫部门的相关证明材料,由本单位确定设备家具使用人或保管人应承担的责任,出具设备家具损坏丢失情况报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在10日内报送国资处。
第十六条 单台套或批量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设备家具发生损坏丢失,由本单位按规定提出赔偿处理意见,报国资处审批。单台套或批量价值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家具发生损坏丢失,由本单位会同国资处共同调查处理,必要时可聘请专家组成调查组调查处理,调查处理结果报学校审批。须报上级部门备案审批的,由学校统一按要求报上级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 国资处根据赔偿批准意见开具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通知单。各单位在接到赔偿通知单后,须通知责任人在10日内到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对无故拖延,不按要求执行学校赔偿处理决定的,学校将对相关责任人和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八条 设备家具损坏丢失赔偿由责任人个人承担,不得使用公款赔偿。设备家具损坏后,其残存物应提交国资处统一处置,各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处理。
第十九条 各单位设备家具损坏丢失,应按规定及时上报,没有及时上报的,一经发现,将追究所在单位相关人员管理责任。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