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营性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
2022-07-01 |
公用房与土地管理科 |
第一条 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营性用房,是指校办企业生产经营用房以及社会服务部门、配套商业网点等所使用的商业服务用房。
第三条 经营性用房由国有资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需求制定设置和使用规划,报学校公用房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条 学校按需确定经营性用房规模,合理布局,严格审批。
第五条 经营性用房按照“有偿使用、协议管理”的原则进行管理。使用单位(使用人)与学校签订房屋使用协议,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房屋,按时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条 校办企业用房应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管理使用,生产用房及其他配套用房根据实际需求配置,避免闲置。
第七条 校办企业用房实行有偿使用,各使用单位须向学校交纳房屋资源使用费(包括土地资源占用费等),交纳方式可根据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予以确定。
第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提交商业服务用房出租备案或报批手续。
第九条 商业服务用房的规划设置和布局应以满足学校事业发展和师生员工实际需求为前提,注重发挥社会效益,兼顾经济效益。
第十条 商业服务用房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租的形式确定承租人及承租价格,必要时也可采取小组评审或者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商业服务用房出租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一条 产业经营管理处、后勤管理处负责经营性用房的日常管理及监督考核。对长期闲置或使用效率低的房屋,学校予以收回。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将本单位使用和管理范围内的公用房或其部分建筑物出租或出借;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用房用作经营性用房;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严禁将经营性用房用于对外抵押或提供担保。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