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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教学院(部)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22-07-01
作者:
公用房与土地管理科
访问量:
563

第一条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教学院(部)用房实行定额配置和有偿使用相结合的原则。学校制定整体方案与管理办法,统一配置各类用房,各教学院(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使用和管理实施办法。

第三条  教学院(部)用房是学校为保证教师和科研人员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场所,主要包括:机关办公用房、教师工作室、学生用房、教学实验用房、学科及科研用房等。

第四条  机关办公用房、教师工作室、学生用房实行定额配置;教学实验用房按需配置;学科及科研用房合理配置,有偿使用。

第五条  机关办公用房包括机关工作人员办公室和公共服务用房。办公室定额面积依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六条  公共服务用房,包括学生工作办公室、教学科研办公室、会议室或学术报告厅、教学资料档案室、工会活动室、系(室)办公室等,定额面积按照教学院(部)在岗教职工人数和在校学生人数核算,配置标准为:教职工1.5平方米/人,学生0.1平方米/人。

第七条  教师工作室的定额面积按照教学院(部)教师和研究人员数核算,配置标准为院士:50平方米/人;教授:20~25平方米/人;副教授:10~15平方米/人;其他人员(含博士后):5~10平方米/人。

院士、长江学者、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等国家级人才,另外配置学术研讨室1间。

教师工作室面积由人事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认定。

第八条  研究生用房定额面积标准为: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在规定学习年限内)5平方米/人,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二、三年级)3平方米/人。

研究生用房面积由研究生院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认定。

第九条  国际教育学生用房实行分类配置,其中攻读学位的留学生和中外合作办学项目的学生用房按照在校生标准配置;短期培训学生用房按实际情况配置。

第十条  教学实验用房指教学院(部)为满足教学实验、学生创新训练等所设立的实验室、准备室和其他配套用房,其定额面积按学校核准的实际面积计算。教学实验用房一律不得作为办公室使用。

学校配置一定的教学用房供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使用。 

教学实验用房及本科生毕业设计(论文)用房面积由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认定。

第十一条  学科及科研用房是指教学院(部)用于学科建设及科研工作的各类用房。对依托学校申请建设,且有经费支持的各类重点实验室、研究室、重点学科等,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核定配置用房面积。

其中,国家重点实验室4000平方米/个,省(部)重点实验室(根据科研平台类别)100~1000平方米/个,校级重点实验室60平方米/个;国家重点学科300平方米/个,国家重点(培育)学科200平方米/个,省级重点学科60平方米/个。

国家、省(部)级团队和学校实体化研究平台等用房面积根据建设内容、成效等情况核定配置。

对建设内容重复、重叠的项目,用房面积取高值配置。

纳入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平台管理,用于对全校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或公共测试平台的学科及科研用房,经学校审核后,可减免房屋资源使用费。

学科及科研用房核定配置面积由科技处、发展规划处、实验室管理处与国有资产管理处共同负责认定。

第十二条  学校设立公用房管理专项账户,收取学科及科研用房和超出各类定额配置面积的房屋资源使用费。学科及科研用房收费标准见下表。

学科及科研用房收费标准(单位:元/(平方米·月))

校区

核定范围内

核定范围外

青岛校区

15

40

东营校区

8

20

超出各类定额配置面积的房屋资源使用费根据具体情况收取。

第十三条  房屋资源使用费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以年度为计费时段。每年10月,各有关部门与教学院(部)确认本年度相关数据、核算房屋资源使用费,报学校公用房管理与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11月,完成房屋资源使用费结算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对教学院(部)用房核算办法、补贴政策和收费标准适时调整,并予以公布执行。

第十五条  教学院(部)应根据发展需要,做好本单位房屋资源的整体规划和预留工作,提高房屋使用效益,加强学科及科研用房有偿使用工作的组织、实施和领导。

第十六条  学校设立公用房管理专项基金,对教学院(部)各类用房管理和使用效益进行评估考核,对管理规范、用房效益突出的单位给予减免费用或奖励。

第十七条  对不按要求交纳房屋资源使用费的教学院(部),学校将从其有关经费中扣除,并停止对其房屋等资源的调配。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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