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实施细则 |
2022-07-01 |
公用房与土地管理科 |
第一条 为规范办公用房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教育部等有关规定,根据《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公用房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涉及的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政机关、群团组织、直属附属单位以及校办企业的机关工作人员办公用房,以具有独立人事编制的单位为基本核算单位。
第三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主要包括办公用房和办公辅助用房。
1.办公用房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和岗位设置,按定额标准核算用房面积。定额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执行。
2.办公辅助用房,包括财务报销大厅、学生就业洽谈室、资料室、人事档案室、保密室、库房和文印室等。根据用房单位工作性质,按需配置。
第四条 为便于资源共享,学校配备一定数量的公共会议室、接待室,供各单位使用。
第五条 工作人员只在工作的校区配置一处办公用房;确因工作需要在另一校区使用办公用房的,以集体办公方式配置。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学校未再安排工作任务的人员,不再安排办公用房。
第六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实行审批和公示制度,办公用房分配坚持规章制度公开、分配方案公开、管理责任公开的原则,自觉接受师生员工的监督。
第七条 本细则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