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 |
2022-07-0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规程(暂行)》(教财函〔2013〕55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和《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中石大东发〔2018〕1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二章 学校自用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积极推进资产优化整合、共享共用及有偿使用等,提高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四条 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体制机制和规章制度,规范资产使用工作流程,及时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注重动态管理,加强资产的购置、验收、入账、保管、领用、使用、维护及绩效管理。要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盘查,完善资产管理账表和相关资料,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对盘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查明原因,及时报告。
第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要加强日常使用监管,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整改。对使用效率低下及闲置浪费的资产,应要求使用单位落实整改或在校内调剂使用;对因使用、管理不善造成非正常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赔偿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六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要求使用资产,落实具体使用和管理责任,经常检查资产使用状况,及时更新完善资产领用、使用、存放、保管等信息,做好日常维护和保养,提高资产的完好率和使用效率,避免闲置浪费和非正常损失。
第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及时做好账务登记,依法保护,合理利用。
第三章 对外投资及出租、出借资产管理
第八条 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利用财政资金进行对外投资,不得买卖期货、股票,不得购买企业债券、基金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衍生品或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进行出租、出借。如确需出租、出借的,需报学校审议并按照上级部门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出借。
第十一条 利用非财政资金进行对外投资的,由财务处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1)对外投资5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2)对外投资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对外投资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二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并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 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1)单项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依据评估价值,下同)在5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教育部审核汇总后报财政部备案;
(2)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至800万元以下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
(3)单项或批量价值在800万元以上(含8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核,教育部审核后报财政部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短期出租、出借资产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事项,且单项或批量价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学校审核后报教育部审批,教育部审批后报财政部备案。学校收到批复文件后,将有关材料报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备案。
第十五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应采取公开竞价招租的形式确定出租价格,必要时可采取资产评估或评审的方法确定出租价格。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十六条 国有资产的出租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审计处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完成。
第十七条 对按规定权限由学校审批后报教育部备案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应提供以下材料:
(1)对外投资、出租、出借事项的正式申请文件;
(2)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清单;
(3)学校同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会议决议;
(4)其他材料。
第十八条 学校审批权限以外的国有资产使用事项,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并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九条 学校鼓励利用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促进科技创新,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第二十条 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收益及出租、出借等取得的收入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加强合同管理和动态跟踪管理,维护学校资产权益,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有关资产和财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事业资产的使用管理。学校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