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
2022-07-0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国有资产管理行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与完整,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财〔2012〕6号)、《教育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直属高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17〕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包括用国家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无偿调拨给学校的资产、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以及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有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国有资产,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为学校履行社会职能提供保障。
第四条 学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以及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成立由校长任主任、分管副校长任副主任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研究决策国有资产管理重大事项。委员会成员由资产、财务、校办、纪委、宣传、科技、审计、合作发展、基建、后勤、图书、档案以及东营园区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七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是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对国有资产的综合管理并具体负责土地、房屋构筑物、设备、家具、经营性资产等资产的归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加强国有资产账务管理,组织开展产权登记、清查盘点、统计报告、资产评估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动态管理机制;
(三)审核国有资产使用及处置有关事项并报学校审批(审核),按规定权限向教育部办理报批报备手续;
(四)组织相关资产的校内调剂,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和有偿使用工作;
(五)组织开展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指导相关单位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参与对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的监督管理;
(六)接受上级部门的监督指导,按要求报告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学校经营性资产的统一管理,维护学校资本权益,实现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国资、校办、宣传、科技、财务、审计、合作发展、基建、后勤、图书、档案等职能部门以及资产经营公司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贯彻落实上级部门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建立完善相关资产管理细则和工作流程,完成账务管理、清点盘查和统计报告,根据学校授权做好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相关工作,维护学校资产权益,提高资产使用绩效。
(一)国有资产管理处
代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行使具体职能,在授权范围内对事业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进行综合管理,具体负责土地、房屋、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家具用具等资产的归口管理,对校属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和绩效考核。
(二)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负责对侵害校名、校誉、注册商标等无形资产权益的事项进行维权,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供法律服务。
(三)党委宣传部
负责校名、校誉、校徽、注册商标以及其他学校标识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四)科技处、重大项目办公室
负责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的归口管理。
(五)财务处
负责国有资产的核算管理,对流动资产进行归口管理。
(六)审计处
负责对国有资产管理全过程进行审计和监督。
(七)合作发展处
代表学校接受校外资产捐赠,签订捐赠协议,办理受赠资产入账手续。
(八)基建处
负责土地、房屋等基建项目的规划、实施和在建工程的归口管理,办理土地不动产权证和房屋竣工验收手续等。
(九)后勤管理处
负责构筑物和树木、绿化等植物资产的归口管理。
(十)图书馆、博物馆(筹)
负责纸质图书、电子图书、期刊文献、其他资料、博物馆藏品和文物、陈列品的归口管理。
(十一)档案馆
负责档案、校史馆藏品和文物、陈列品的归口管理。
(十二)资产经营公司(青岛中石大科技教育集团有限公司)
负责校属企业的运营和资产(含股权)管理以及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形成国有股权的归口管理。
第九条 各教学院(部)、机关部处及其他校属单位是学校国有资产的具体使用单位,按照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对本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日常管理,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实施细则和岗位责任制,并对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相关责任要落实到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是指根据办学事业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调剂及接受捐赠等方式为学校及各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发展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第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对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数量、价格上限、最低使用年限等规定,建立健全各类资产配置标准。国家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加强论证,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三条 各单位配置资产应切实结合现有资产存量情况和使用状况,提出合理的配置需求,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学校审批。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对纳入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范围的资产编制年度购置计划,并按照上级部门批复组织实施。新增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除无法预见的临时性或特殊增支事项外,不得调整。没有履行相关程序的,一律不得购置。
第十四条 学校购置按规定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学校自建资产应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财务决算及资产移交手续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第十六条 各单位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入账手续,加强管理。
第十七条 对各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可在校内进行调剂,以提高使用效率。校内各单位无使用需求的,由学校报教育部调剂使用。
第四章 资产使用
第十八条 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学校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方式,应首先保证学校事业发展的需要。
第十九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资产盘查,做到账账、账实相符。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分管和使用资产的日常管理,坚持安全完整与注重绩效相结合,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进资产整合、共享共用及有偿使用工作,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第二十一条 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事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可行性论证、法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并按照规定权限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二条 学校经批准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应按要求进行资产评估。
第二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切实保障教学、科研事业的改革发展需要,一般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如因实际情况确需出租、出借资产的,应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报备手续并建立出租、出借资产台账,动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出租原则上实行公开竞价招租,必要时可采取评审或资产评估的方式确定出租价格。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国有资产作为抵押物对外抵押或担保。各单位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的经济活动提供担保。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以及利用其他资产取得的收入纳入年度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五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报废报损、出售、出让、转让(含股权减持)、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置换、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处置的资产应权属清晰,处置范围包括:闲置、拟置换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二十九条 学校处置各类资产应按照上级部门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或审批,并办理报批报备手续。其中:对于已达使用年限并且应淘汰报废的固定资产,经学校审批后统一处置并按要求将处置结果报教育部备案;对于未达使用年限的固定资产,按规定权限报教育部备案或审批。对已达使用年限仍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处置收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章 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一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学校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产权纠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各单位应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五条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相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各级政府及其财政部门专项工作要求,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资产清查的内容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三十八条 学校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教育部提出申请,经教育部审核,财政部批准立项后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暂行办法》(财办〔2006〕52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清查工作中的资产盘盈、损失及资金挂账认定和结果确认等,按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核实暂行办法》(财办〔2007〕19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报告与绩效考核
第三十九条 学校按照上级部门信息化建设和国有资产监管要求以及学校实际,建立和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更新和维护相关数据,加强对各类资产的动态监管,组织完成国有资产的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条 国有资产信息报告包括年度决算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工作报告等。学校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在年度终了2个月内将上年度国有资产管理情况上报教育部。
第四十一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上级部门及学校要求及时对分管的国有资产进行统计、分析,编制相应的专项资产报告并确保报告内容完整、信息真实、数据准确。
第四十二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制度和考核体系,按照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相结合的原则,真实反映和评价相关资产管理绩效并加强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四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包括国有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制度建设情况,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主要内容。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学校结合上级部门有关要求,对各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强对国有资产使用效率和效益的考核,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四十五条 各归口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对分管资产的管理检查制度和监督管理责任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资产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相关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第四十六条 对单位或个人违反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资产管理规定的,学校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进行相应的处罚、处分和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学校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由学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有关规定另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