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专项检查的通知 |
2015-11-13 |
设备管理科 |
各单位:
根据东营海关有关“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实行异地监管”的要求,自2015年11月15日起,学校所办理的在海关监管期内的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且存放地为青岛校区的,由黄岛海关实行异地监管。为加强对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配合东营海关和黄岛海关做好异地监管,学校近期将分批次对享受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在海关监管期内(从海关进口放行该设备之日起五年)的减免税进口仪器设备(以下简称“监管设备”)。
二、核查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第179号令)有关要求,监管期内的仪器设备应当直接用于学校的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活动,未经海关书面许可不得擅自抵押、转让、出售、移作他用或进行其他处置,不得移出学校在海关备案的放置地点。
二、核查内容
1、监管设备的现存放地点;
2、监管设备的完好情况及使用情况;
3、固定资产标签张贴情况;
4、监管设备保管人(或管理人),保管人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改。
请各相关单位及时通知资产管理员、监管设备办理免税时的申请人和保管人,积极配合做好监管设备使用管理专项检查工作。
联 系 人:李 彬 孙华国
联系电话:0532-86981616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5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