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捐赠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2022-07-0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各类资产捐赠行为,加强对捐赠资产的产权管理,发挥捐赠资产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接受校外单位或个人的资产捐赠以及对校外单位或个人进行的资产捐赠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捐赠资产主要是指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的各类资金、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以及房屋、设备、家具、图书资料、软件、文物陈列品等固定资产。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四条 凡校外单位或个人向学校及校属各单位(以下称“各单位”)捐赠的各类资产均属学校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以学校名义接受捐赠并占有捐赠资产。
第五条 学校接受资产捐赠事项由合作发展处牵头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明确资产来源、受赠对象、用途及实施细则等,并做好相关记录备查。
第六条 各单位接受资金、有价证券等流动资产捐赠的,应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到合作发展处、财务处等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各单位接受固定资产捐赠的,应填报《受赠固定资产登记表》(须另附资产清单),并到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相关台账手续。其中:图书资料由图书馆审核登记后办理,文物陈列品由合作发展处审核登记后办理并交档案馆保存。
第八条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来源应注明为捐赠。资产价值以捐赠方提供的价值凭据(如发票原件或加盖捐赠方公章的发票复印件等)及相关税费等进行登记;如捐赠方不能提供价值凭据的,可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进行登记;对无价值凭据、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无法准确取得的,可按名义金额(人民币1元)入账。
第九条 接受捐赠的资产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统一管理,原则上参考捐赠方的意愿分配使用。捐赠方无特别要求的,由学校统一分配。
第十条 对于接受捐赠的房屋、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汽车等特殊资产,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加强管理,落实使用管理责任,确保受赠资产的合理、有效使用。
第十一条 对接受捐赠资产中未达到固定资产入账标准的,各单位应专门登记造册,明确相关责任人员,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二条 接受捐赠过程中,如涉及建筑物、设施、场所及有关内部机构等冠名事项的,应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国家有相关规定及要求;
(2)确属学校及各单位工作实际需要;
(3)学校各单位无此类资产使用需求;
(4)确属技术淘汰或待更新的固定资产等。
第十四条 各单位如确有对外捐赠需要,应填报《捐赠资产申请表》等材料,经学校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学校资产。
第十五条 学校对外进行资产捐赠,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合作发展处等部门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办理相关备案或报批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对擅自占用、处置受赠资产或擅自对外进行捐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个人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对以往发生的捐赠事项,各单位应按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