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工会工作实施细则 |
2021-10-17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为加强中国教育工会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校工会)的各项建设,规范校工会的工作,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校工会是中国教科文卫体工会山东省委员会的基层组织,是在学校党委和省教育工会的领导下,教职工自愿参加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是学校的重要社会团体。
第三条 校工会紧紧围绕学校的中心任务组织与开展工作,服从与服务于改革、发展大局,动员和团结全校教职工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为把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建成国内著名、石油学科国际一流的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而努力奋斗。
校工会积极支持校行政行使职权,对行政工作给予积极配合与协助,教育会员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维护学校的稳定和秩序。
第四条 校工会依照宪法和法律,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整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广大会员的意愿与要求,依法开展工作,履行维护、教育、参与、建设职能,密切联系教职工,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教职工的生活,帮助教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第五条 校工会各级组织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上级组织领导下级组织,部门工会同时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各级工会组织坚持民主协商和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密切联系会员,动员和依靠广大会员加强工会建设,提高工作水平,努力增强工会的凝聚力、号召力与亲和力,把工会建设成大家热爱的“教职工之家”。
第二章 学校工会组织
第六条 凡我校正式教职工均可自愿申请加入工会组织,履行会员权利和义务,享受会员待遇,按时缴纳会费。
第七条 工会的各级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撤销、合并工会组织。
第八条 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工会的权力机关。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3-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3-5年。其职权是:
(一)换届时选举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
(二)届内有权撤换或罢免其所选举的工会委员会委员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三)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讨论决定校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校工会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校工会委员会主持日常工作。校工会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为27人左右,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常务委员会委员9人。校工会主席、副主席、常务委员会委员由校工会委员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5年。
第十条 校工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校工会主席的职权是:
(一)定期召集和主持工会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校工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其他重大问题,执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
(三) 负责学校“双代会”的筹备工作,担任教代会常设主席团的协调与组织工作,贯彻实施“双代会”的决议;
(四) 领导和协调校工会办事机构和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和帮助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作;
(五) 代表校工会对外联络和处理有关工作事项。
第十一条 校工会设经费审查委员会,负责对工会经费收支、使用和财产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监督,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接受会员代表的监督。
经费审查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一般为5人,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任期为3-5年。
第十二条 校工会委员会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室等办事机构。校工会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工会专门委员会和办事机构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校工会委员会及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变动与替补。
(一)校工会委员会委员的替补:
1、 被选为校工会委员会常委、委员的部门工会主席、校工会专职干部,调离工会岗位时,一般应免去委员资格。由新任部门工会主席、新指派的工会专职干部,按民主程序替补,并向工会委员会报告;
2、 其他委员在调离本校原工作单位或退休时,由校工会与有关单位协商,提名替补;
3、 在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委员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二)校工会主席、副主席调离工会工作岗位或退休时应及时替补。
1、 不是校工会委员的,必须按程序先替补为委员。
2、 替补为主席、副主席前须请示校党委,替补主席时还须征得山东省教育工会的同意;
3、 校工会主席、副主席的替补,经校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校党委和山东省教育工会审批;
4、 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主席、副主席替补情况。
(三)校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在调离学校、退休或工作调动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予以替补。替补由校工会提名,经校工会委员会与经费审查委员会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报山东省教育工会审批。召开代表大会时向大会报告替补情况,并予以确认。
第三章 校工会的职责与任务
第十四条 校工会的基本职责与任务:
(一)根据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工作部署以及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并组织实施校工会年度工作计划,指导、推动各部门工会开展工作,做好年度工作总结与考核;
(二)配合学校党政,做好教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动员和组织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建设,充分发挥他们的主人翁精神,主动、认真地做好本职工作,促进学校不断上水平、创一流;
(三)代表和组织教职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通过“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积极参与学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与民主监督。承担学校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做好教代会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履行教育职能。教育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道德、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建设有理想、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教职工队伍。
(一)教育教职工学习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水平;
(二)按照党委的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和引导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政治学习和活动。联系形势和工作任务对教职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荣辱观;
(三)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教育帮助教职工不断提高思想水平、技术业务和科学文化素质。加强法制教育和师德、职业道德教育,促进学校“三育人”活动的深入开展;
(四)做好评选、表彰先进工作,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关心劳模、先进人物的工作、健康和生活,注意发挥他们的模范作用;
(五)教育广大教职工发扬主人翁精神,增强事业心,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十六条 认真履行参与职能,动员和组织教职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使工会成为广大教职工有组织、有纪律、有领导地参政议政的民主渠道。
(一)校工会和各部门工会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同级行政有关会议。参与制定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
(二)参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裁决,支持教职工的合理化建议;
(三)支持和配合行政做好教职工的聘任、考核、提职、晋升和奖惩等项工作。
第十七条 认真履行建设职能,团结教育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学校的改革和建设,努力建设学习型工会,充分发挥工会会员的作用。
(一)按期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委员会的工作,筹备与组织工会委员会的换届选举;
(二)加强工会理论调研和干部培训,提高工会干部业务素质;
(三)组织好教代会巡视活动,为学校的稳定和发展献计献策;
(四)做好青年教师社会实践活动;
(五)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参加教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
第十八条 认真履行维护职能,切实为教职工说话办事,全心全意为教职工服务。
(一)为教职工办实事办好事,关心教职工的工作和生活,依法维护他们的各种合法权益。及时了解和反映教职工的意见与要求,积极帮助教职工解决各种实际困难。坚持开展“送温暖工程”;
(二)协助和督促行政保证教职工集体福利,如医疗保健、体检、福利费的管理使用等,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做好困难教职工生活补助工作;
(三)满足广大教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积极组织开展各种文娱、体育、休养等活动。组建并管理好教职工文体协会,办好教职工活动中心。引导教职工养成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促进他们的身心健康;
(四)关心、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做好女教职工工作。
第十九条 根据工会经费独立原则,建立健全经费预算、决算和审查监督制度,收好、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管好工会的财产与设施。发挥经费审查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会经费收支情况,接受监督。
第四章 部门工会建设
第二十条 有会员25人以上的单位可单独建立部门工会。会员不足25人的单位,经协商并报校工会批准,可由若干单位建立联合部门工会。各级部门工会委员会由所在单位工会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任期3-5年。
部门工会委员会选举前须征得本单位党组织和校工会的同意,选举后报校工会批准方为有效。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部门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
部门工会委员会一般由3至7人组成,设主席1人,委员人数视单位情况而定,委员应有明确工作分工(可兼任)。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工会可以系、部、处、车间等为单位建立工会小组,并由本组会员直接选举产生小组长。工会小组在部门工会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 部门工会要在同级党组织和校工会的领导下,切实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制度与作风建设,积极开展“教职工之家”的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工作水平与组织活力。
第二十三条 校工会每两年组织一次创建“教职工之家”的工作考评,分别评出先进“教职工之家”和工会工作特色单项奖,并进行表彰与奖励。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之家”的考评内容由六方面构成:
(一)思想教育。包括政治学习、师德建设和关心青年教师、青年教职工成长等;
(二)民主管理。包括建立制度、参与作用和民主渠道等;
(三)校园文化。包括文艺体育健身、参加全校活动等;
(四)维权服务。包括反映呼声、排忧解难和用好经费等;
(五)自身建设。包括争取领导支持、工作规范和健全组织等;
(六)特色工作。
第五章 工会干部
第二十五条 工会干部应做到: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做好会员的思想教育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校规校纪和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在会员中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了解工会知识,熟悉工会业务,工作扎实,勇于创新,出色完成所承担任务;
(四)认真调查研究,如实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热心为会员排忧解难,多办实事;
(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坚持原则,不谋私利,联系群众,作风民主。
第二十六条 各级工会主席任期未满不得随意撤换,因工作需要调整时,应事先征得本级和上级工会组织同意。各级工会组织应关心工会干部的思想、学习和生活,支持他们的工作,督促落实相应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工会干部应自觉遵守《工会法》和本《实施细则》。如有违反或有损害教职工及工会权益的,由本级工会或上级工会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应予以处分,或予以罢免。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7年2月1日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中国石油大学(华东)工会委员会。